一、范圍
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1、 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、凸形封頭(不包括球冠形封頭),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;
2、 筒體、封頭和連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、奧氏體不銹鋼;
3、 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.6MPa;
4、 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000L;
5、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.5MPa*L,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*L;
6、 介質為空氣、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;
7、 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-20℃,最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℃;
8、 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。
二、銘牌
簡單壓力出廠前,制造單位應當在設計確定的明顯部位安裝簡單壓力容器銘牌。銘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1、 制造單位名稱和制造許可證編號;
2、 產品名稱和編號;
3、 制造日期;
4、 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;
5、 推薦使用壽命;
6、 工作介質。
制造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產品合格證、使用說明書、竣工圖(復印件)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制造監督檢驗證書。
三、使用管理
1、 使用單位負責簡單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。符合本規程適用范圍的簡單壓力容器,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。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,不需要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定期檢驗。
2、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檔案,對簡單壓力容器進行定期保養、檢查并且記錄存檔,發現異常情況時,應當及時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。
3、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。如需繼續使用的,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《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》進行定期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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